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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(地區)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」公告
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16日農防字第1111481788號函辦理。

二、自111年5月20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(如附件),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,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,第二次(含以上)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00萬元。